司机加班费结算纠纷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司机加班费结算纠纷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加班费结算产生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报酬计算标准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货运司机,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120小时,但公司仅按基本工资结算,未支付额外加班费。离职时张某某主张约3.5万元加班补偿,公司则称已按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度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依法核算加班时长,应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公司主张已通过综合工时制折算,且存在调休安排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三年度的考勤记录、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部分工作日志,公司仅提供了一份盖章的综合工时制度说明。经核查,公司未完整记录张某某实际工作时间且未按规定公示工时计算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综合工时制度公示义务,且未如实记载实际工作时间,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加班费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综合工时制需按周期计算休息时间,超出部分应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采用综合工时制必须严格履行公示义务并准确记录工作时间,劳动者应留存考勤记录等证据。本案因公司制度缺失导致败诉,提醒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制度漏洞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