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未审批加班费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未审批加班费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但未明确告知审批流程。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工作需要多次进行加班,但均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加班费,公司以未审批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加班行为符合综合工时制度规定,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张某某未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制度规定不予支付。双方就加班事实认定及审批要求的合法性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情况。公司辩称已通过内部系统审批但未留存记录,且主张张某某未遵守书面审批流程。仲裁委经核查,认定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无法举证加班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认为公司未依法履行审批告知义务导致员工无法及时办理手续。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综合工时制员工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但用人单位应履行告知义务,未履行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