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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公司否认值班加班费 张某某举证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小微公司否认值班加班费 张某某举证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及值班费纠纷,于2024年某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2年10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工作期间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公司要求其每周加班20小时,并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值班。公司未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企业微信通知安排加班任务。张某某主张值班期间需随时处理突发业务,存在工作职责,应按加班费标准支付报酬。公司认为值班属于自主工作时间,且未支付值班费的约定属于双方口头协议无需履行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值班不属于法定加班范畴,且未支付值班费的约定属于双方口头协议无需履行;张某某认为值班期间存在实际工作内容,应参照加班费标准支付报酬,提交了3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和企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了3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值班期间需执行工作职责,以及企业微信中主管要求'非紧急情况尽量不打扰'的聊天记录。公司虽否认值班必要性,但未能提供考勤记录或工作安排文件。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值班性质,但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最终依据证据规则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存在法定加班事实,裁决公司支付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对值班费诉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加班费的计算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工作时间'的界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区分加班与值班性质,员工需保留考勤记录、工作通知等证据。本案中证人证言虽具参考价值,但因缺乏具体工作内容证明,值班费诉求未获支持。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值班管理制度,员工应通过书面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