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奖金计入加班费基数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要求奖金计入加班费基数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奖金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月均工资约3.5万元。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某月张某某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将年终奖金纳入加班费基数计算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奖金属于固定收入组成部分,公司未明确说明奖金发放条件且实际发放,应当纳入计算基数。公司辩称奖金为绩效奖励,仅在年度考核达标后发放,具有不确定性
仲裁过程:仲裁委员会审理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明细及奖金发放记录。公司仅提供绩效考核方案但未举证奖金发放与绩效的直接关联。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证明奖金属于浮动收入,且实际发放行为已构成默认包含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发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加班费差额共计约1.2万元,确认年终奖金应纳入计算基数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构成,奖金性质需与员工充分协商。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资结构及奖金发放证据,主张权利时需结合实际发放情况和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