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含奖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含奖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当事人系国企普通员工,案由涉及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奖金及利息诉求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2024年5月离职后,其主张近三年加班费约3.5万元,但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未将年终奖等奖金纳入。员工提交了2021-2024年工资条、考勤记录及奖金发放通知,主张奖金应作为计算基数。仲裁阶段公司辩称奖金属绩效考核范畴,与加班费无关,且员工未在离职前主张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奖金应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抗辩奖金性质与加班费无关;员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绝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出示近三年工资结构证明及奖金发放记录,公司反驳称奖金发放标准不固定。仲裁员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认定企业未明确排除奖金计算,要求公司补充工资构成说明。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证据,最终支持员工部分诉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重新核算加班费,将2021-2023年年终奖纳入计算基数,但驳回利息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分析启示:国企应明确工资结构约定,奖金性质需在劳动合同中界定。员工主张加班费时应注意时效,利息诉求需证明实际损失。本案显示,工资构成不明确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不利后果,但逾期利息需视具体情形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