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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索要利息被支持

案件标题:初创公司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索要利息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及利息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任职期间经常因项目需求加班。公司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未明确约定工资结构。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后主张三年间累计加班约3.5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实际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唯一计薪标准。员工要求利息补偿,公司认为无相关约定需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工资单但未附考勤数据。员工出示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邮件工作指令及银行流水证明加班事实。公司辩称员工未签劳动合同导致责任自负,但未能证明已明确告知工资构成规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工资构成,支持按实际工资基数补发约2.8万元加班费,但以无利息约定为由驳回利息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利息主张需基于明确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分析启示:建议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时明确工资结构及加班费计算方式,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保留完整考勤及薪酬记录。利息诉求需事先约定或有法律依据,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