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考勤记录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用考勤记录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至7月期间,张某某日常加班约20小时/月,但公司仅支付基本工资。张某某通过手机打卡记录及工作群聊天截屏发现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于2024年10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需支付2024年5-7月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调休抵消加班时长,且张某某未提供加班审批记录,否认存在法定加班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连续三个月的打卡记录、项目进度表及微信工作群截图,显示其频繁在晚间及周末处理工作。公司虽质疑打卡记录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纳考勤记录作为关键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违法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5-7月平日加班费共计2.8万元,驳回剩余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考勤记录作为客观证据,可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依据。
分析启示:普通员工需重视考勤证据的保存,及时固定加班事实。企业应规范考勤管理,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仲裁中,电子数据与打卡记录的关联性认定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