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期间加班费未支付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企业重组期间加班费未支付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补偿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2024年某月公司启动重组,期间频繁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但未重新审批工时制度。张某某累计加班120小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支付,未核算加班费,导致其主张约3.5万元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支付加班费,要求补发补偿金;公司称重组期间已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安排,且存在特殊业务需求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时审批文件及加班审批记录,公司仅提交内部重组决议。员工出示了半年度考勤记录、工资单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加班事实。公司虽否认部分聊天记录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补偿金约2.8万元,对超出法定标准的诉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综合工时制员工在法定加班时段应获相应补偿,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工时制度
分析启示:企业重组需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及时变更工时制度应履行法定程序。员工应关注企业用工制度调整,保留考勤及沟通记录。本案因公司未完善证据链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提醒劳动者注意证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