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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未支付员工获赔三万余元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未支付员工获赔三万余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核算方式。2024年6月,张某某主张其在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累计加班120小时,但公司仅支付了基本工资,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核算加班费。张某某提交了钉钉考勤记录和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显示频繁加班且未安排调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综合工时制支付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调休冲抵加班时长,且张某某未书面确认加班安排。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系统数据及加班审批记录,公司仅出示了部分纸质排班表。张某某出示的电子记录显示其多次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完成任务,公司未能证明已足额支付应休时间对应的报酬。仲裁员现场核查企业台账,发现综合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核准时长。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金2.8万元,驳回其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第三条

分析启示:综合工时制企业须确保核算周期与实际工时匹配,员工应留存加班证据。本案中,公司虽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规范执行,导致需承担部分责任。建议初创公司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避免因制度不明确引发纠纷。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