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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付节假加班费仲裁败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节假加班费仲裁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费产生纠纷,员工主张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入职后公司多次安排其在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三倍工资,公司辩称部分加班日期为非法定节假日,且员工未提出书面加班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公司内部考勤系统记录、与上级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加班期间的工作日志,证明其在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公司虽否认部分日期为法定节假日,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员工提供的考勤数据。仲裁委采信员工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违法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明确区分法定节假日与非法定休息日,员工应保留加班记录等证据。若公司声称非法定日,需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可能承担违法责任。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