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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2万元,但实际发放包含绩效奖金、交通补贴等额外收入。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连续加班超过300小时为由,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总额(约3.5万元)的150%支付加班费。公司以合同约定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仅支付基本工资的150%。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所有收入,公司则认为应仅以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1.2万元为基数。双方对工资构成是否属于法定计算基数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条、考勤系统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构成,公司仅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结构说明。公司未能出示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方式的规章制度,仲裁委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认定工资总额应作为基数。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按实际工资总额(约3.5万元)的150%补足加班费,扣除已支付部分后追加支付约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资总额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法定组成部分。

分析启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基数应包含法定计发项目,员工需注意留存工资条等实际收入凭证。用人单位应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避免争议。若合同条款模糊,仲裁机构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实际工资为准。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