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班工自愿加班费被拒索赔
案件标题:轮班工自愿加班费被拒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当事人身份为轮班工,案由涉及平日加班费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轮班工,公司实行两班倒制度。2024年3月至5月期间,张某某因生产任务繁重,多次在休息时间主动协助完成临时任务。公司未建立加班审批制度,也未书面确认加班安排。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平日加班费,但公司以'自愿加班'为由拒绝支付,称张某某未签订加班协议且未申请加班审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平日加班应获补偿,公司认为张某某主动加班属自愿行为,不适用加班费规定。双方对加班性质认定存在重大分歧,公司援引内部制度主张免责,员工则以实际工作时间及沟通记录为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三年内的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实际工作时长超法定标准。公司辩称存在'自愿加班'协议,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聊天记录中主管多次提及'加班按标准支付'的表述,并结合考勤数据认定公司存在事实加班管理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驳回其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加班管理制度,避免口头承诺导致争议。劳动者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沟通等证据,即使自称自愿加班,若存在事实加班情形仍可主张权益。企业未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流程,可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