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科技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获支持

某科技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通过钉钉打卡系统记录考勤,张某某主张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存在平日加班情况,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员工提交了连续6个月的考勤记录及部分工资发放记录,称月薪8000元基础上按1.5倍工资计算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考勤记录未显示加班时长且加班属自愿行为,工资单已包含额外补贴。双方对加班事实及补贴性质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系统后台数据及工资结构说明,公司仅提供纸质打卡表但无法解释部分时段异常记录。员工出示的考勤记录与银行流水显示的工资数额存在明显矛盾,仲裁委采信考勤记录作为主要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负有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普通员工应规范保存考勤记录、工资单等关键证据,小微企业需建立完善考勤制度避免管理漏洞。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未履行举证责任导致败诉风险增加,建议企业通过电子考勤系统留存完整数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