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加班费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具体计算方式。2024年5月,张某某发现公司仅按固定周期支付工资,未核算其超过标准工时的加班情况。员工通过三年间的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图及项目交接文件,累计证明约3.5万元加班费差额。公司辩称已通过调休抵扣加班时长,但无法提供有效考勤数据佐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差额,公司则称已安排调休并核对工时。争议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综合工时记录义务以及调休是否实际执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连续6个月的打卡记录、邮件确认加班内容及同事证言。公司仅提供一份模糊的排班表,无法对应具体加班时段。庭审中,公司承认未健全综合工时台账,但声称已通过内部系统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未在限期内提交,故采信员工周期性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2021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综合工时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如实记录综合工时并按约定支付加班费,员工提交的周期记录可作为有效证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适用综合工时制需建立完整记录制度,员工应定期留存工作证据。本案中,公司未履行记录义务致败诉,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员工主张权利时可结合多种证据形成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