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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索赔败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索赔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计算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劳动报酬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技术专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具体计算规则。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约80小时,通过钉钉打卡和邮件记录自行统计加班时长。离职后,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但公司以综合工时制无需支付加班费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实际加班时长发放报酬,要求支付法定加班费;公司则认为综合工时制已覆盖所有加班情况,且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无法核实加班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钉钉打卡记录、邮件往来截图及部门会议纪要作为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公司对打卡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部分数据存在异常,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以张某某证据不足为由部分驳回诉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综合工时制的具体执行标准,但张某某提交的加班统计存在瑕疵,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约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但综合工时制需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安排及工资计算方式。

分析启示:企业应健全综合工时制配套管理制度,保留完整考勤数据;员工需注意留存加班记录的客观性与连续性,避免单方统计引发争议。遇执行问题可申请法院调取企业内部管理系统数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