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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深夜值班未付加班费仲裁获赔3.5万

案件标题:保安深夜值班未付加班费仲裁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因公司未支付深夜值班加班费引发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保安,负责厂区夜间巡逻及监控值守。公司虽提供值班表,但未明确说明值班期间需支付加班费。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多次在22点至次日6点时段进行值班,期间累计超时工作约120小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发放报酬,未支付额外加班费用。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主张值班期间应按加班费标准支付报酬。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深夜值班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保安岗位存在轮班制度,值班属于岗位职责范畴,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认加班费支付义务。双方对值班性质及是否构成加班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6月至11月的值班表、考勤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公司虽质疑值班表真实性,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通过比对值班记录与考勤系统数据,确认张某某存在超时工作事实,但认定公司值班制度未明确约定加班费支付条件。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的值班补贴约3.5万元,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支持其双倍工资主张。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3条对值班补贴的认定标准,结合《劳动法》第41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加班及值班制度的支付标准,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等证据。本案中值班表虽证明工作时长,但因制度约定不明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提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规章制度,员工维权时需结合具体工作性质举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