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员工自愿加班未获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员工自愿加班未获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平日加班费用争议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规定平日加班需经主管审批。在职期间张某某长期未申请审批即自行加班完成项目任务,公司仅以调休方式补偿。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未果,遂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法定加班费,公司辩称所有加班均属自愿且已通过调休抵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加班审批台账,公司仅出示部分调休单。张某某提交工资条显示月均加班时长超40小时,及邮件记录证明主管多次布置紧急任务。公司承认存在未审批的加班情况但主张属工作需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按规定审批加班即扣减工资的行为违法,裁决支付未审批加班时段工资约2.1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支付加班费,未按规定审批的加班不得以调休抵消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加班审批流程,员工需保留加班证据。自愿加班需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仅口头约定难以主张权益。仲裁时效为1年,及时维权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