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公示。张某某每月平均加班12天,总计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仅以工时审批表为据主张已支付加班费,但表中未体现具体金额及支付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核算综合工时加班费,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按审批表履行义务,且张某某未提供工资明细证明欠薪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2024年3月至8月工时审批表及考勤记录。公司对审批表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无法提供反证。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企业用工档案,确认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执行加班费计算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综合工时制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未公示综合工时制度属程序违法,员工应及时保存工时审批表等关键证据。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建议用人单位完善用工制度,劳动者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时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