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加班费基数争议胜诉
案件标题:张某某加班费基数争议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月基本工资约8000元。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但公司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但公司认为应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数。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公司则认为工资构成包含绩效奖金且未签订书面协议,应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作为基数。双方对工资条中各项收入的性质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银行流水及公司考勤记录,证明基本工资固定且占收入主要部分。公司仅提供了内部制度文件,但未明确加班费基数约定。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明确基数构成,员工举证充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基本工资标准支付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规范工资制度,明确加班费基数构成。员工应留存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若公司未依法约定基数,可主张按基本工资计算。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企业应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