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加班费被拒员工获赔1.8万元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费被拒员工获赔1.8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日加班费产生纠纷,案由涉及非营利组织用工合规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专员,公司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2024年6月至8月期间,因重要项目推进需连续加班,包含春节、清明节等法定节假日。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显示累计加班62小时,但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支付,未发放任何加班费。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加班属工作安排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部分加班为自愿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出示了钉钉打卡记录、邮件工作安排截图及工资发放明细,公司仅提供考勤系统截图主张已安排调休。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节假日加班与工作安排的关联性,要求公司说明加班审批流程,但未提供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8万元,对休息日加班费主张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加班且未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加班费
分析启示:非营利组织同样需遵守劳动法强制性规定,企业应建立规范考勤制度防止用工风险。员工需注意保留加班审批记录等证据,主张休息日加班费时应证明实际工作天数。仲裁委对证据完整性要求较高,缺失关键材料可能导致部分诉求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