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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付平日加班费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平日加班费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纠纷提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平均每月加班30小时。公司以弹性工作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某通过考勤系统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加班事实,但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时间未达法定标准且已通过调休抵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原件,但公司仅提交了部分纸质记录。张某某出示的电子考勤数据与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未能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费或存在法定免责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且不得以调休冲抵

分析启示:员工应通过书面记录、电子考勤等保存加班证据;企业需完善加班审批制度,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仲裁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