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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张某某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的劳动权益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存在频繁加班现象。2024年5月,张某某向公司主张近三年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但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张某某提供了近三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部分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其正常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补贴。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则认为未约定基数且存在试用期,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双方对工资结构及加班费计算方式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依法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月均工资8000元,并附带考勤记录显示月均加班15小时。公司辩称工资条未明确列明基数,且主张部分加班为自愿。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核验工资构成,确认公司未依法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张某某月均工资8000元的150%标准补足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未约定的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亦规定用人单位未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规范工资制度,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员工需保留工资结构、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劳动者可主张按实际工资主张加班费,维权成功率较高。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