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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周期计算引纠纷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周期计算引纠纷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综合工时加班费周期计算问题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计算周期。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实际工作时间超出约定的每月22天,公司仅按基本工资发放报酬。离职后张某某向仲裁委主张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以已按综合工时执行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明确综合工时周期导致加班费计算违法,要求按实际工作时间补发差额。公司辩称已通过员工手册告知计算周期为季度,且张某某未提供有效加班证明,认为其诉求无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单及工作日志,显示其月均加班10小时。公司反驳称部分记录存在涂改,且未签署确认文件。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公司OA系统考勤数据,确认张某某实际工作时间超出约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综合工时周期且未提供完整考勤数据,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约3.5万元加班费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综合工时制度文件,明确计算周期与标准。员工需留存原始考勤记录,对模糊条款及时提出异议。仲裁时效为1年,主张权利时应注意时间节点。企业未依法公示工时制度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