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产生纠纷,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期间,因公司项目进度要求经常加班。公司声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计算周期及具体规则。张某某在2024年4月至9月期间累计加班约120小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发放报酬,未支付额外加班费。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制度文件告知综合工时安排,且张某某未在规定周期内提出异议,主张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及工资发放明细。公司仅提供一份综合工时制度公示文件,但无法说明具体执行周期。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公司未能完整提供考勤系统数据,张某某则补充了部分加班审批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告知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导致张某某误判工作时间,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2.8万元加班费,部分时段因证据不足未全额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综合工时制需明确周期及工作时间安排,否则仍需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必须书面告知员工具体周期及规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员工应注意保留加班记录及沟通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公司因制度执行不透明承担主要责任,但部分证据瑕疵导致赔偿金额未达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