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平日加班未获补偿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平日加班未获补偿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任职期间长期存在平日加班现象。据其陈述,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每月平均加班12天,多为处理紧急项目任务。公司虽未明确反对,但始终未支付加班费。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拖欠约3.5万元加班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认为加班属于工作职责范畴;公司则辩称加班属于自愿行为,且未签订相关加班协议,不予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加班时段的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及同事证人证言。公司仅提供个别员工的否认声明,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加班系自愿性质。仲裁员依据证据认定存在事实加班关系,要求公司依法核算应付加班费金额。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8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加班管理,严禁以'自愿'为由规避法定加班费支付义务。劳动者需注意保存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仲裁实践中,用人单位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加班自愿性,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