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超时工作加班费遭拒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超时工作加班费遭拒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工作期间张某某多次因项目紧急加班,但公司未提供加班审批记录。2024年11月离职时,张某某主张3个月共计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反综合工时制度规定,未按规定支付超时工作报酬;公司辩称未签合同导致加班时间无法核实,且未建立考勤记录制度,主张无需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但公司仅提供部分电子打卡数据。员工提交了近三年的加班工作日志、邮件记录及同事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认定公司未履行综合工时制度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9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超时工作补偿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00%工资。公司未履行制度告知义务,且未建立有效考勤记录,导致无法证明工作时间合规性。
分析启示:国企应完善综合工时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加班审批流程。普通员工需注意保留工作日志、邮件等电子证据,发现超时工作应及时沟通。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