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小微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基层岗位,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公司采用口头约定方式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构成。张某某主张按实发工资总额计算加班费,公司仅认可基本工资部分。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全部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公司坚持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双方就工资结构认定、加班时长记录真实性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工资支付台账,但仅提供部分月份的考勤记录。员工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公司辩称奖金属于绩效工资不受加班费计算约束。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工资结构,结合证据推定实际工资构成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补足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46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及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工资结构约定,员工需注意留存工资单等证据。数据缺失情况下,仲裁委可能依据合理推定作出裁决,但部分诉求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完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