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诉求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诉求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因未支付平日加班费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离职后申请仲裁。其主张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存在大量平日加班,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员工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词,证明其平均每月加班12小时以上,且公司从未签发加班审批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公司辩称加班需经审批程序,且已通过调休方式补偿,但未提供任何加班审批记录或调休台账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对考勤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员工出示的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多次主管要求加班完成项目,公司未对加班事实提出实质性反驳。仲裁庭依职权调取了公司OA系统部分数据,确认存在未审批的加班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2024年1月-4月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仲裁庭采纳了员工提供的考勤记录与聊天记录作为直接证据,认定公司未履行加班审批义务即构成违法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加班审批制度并留存记录,员工需注意保留加班证据。本案中,虽然员工存在部分时段证据不足的问题,但核心加班事实已形成证据链,仍获部分支持。建议企业及时完善管理制度,员工应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加班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