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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加班费周期计算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周期计算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周期计算问题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工作需要累计加班约30小时,但公司未按实际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仅以季度为周期结算。张某某主张应按周计算并补发加班费,公司则称已依制度执行且已支付部分费用。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加班事实及公司未明确周期计算方式。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规定明确计算周期,导致其实际加班时间未被全额核算。公司辩称已按综合工时制规定执行,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考勤资料,应按季度平均计算。双方对加班费的计算周期及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存在核心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存在超时工作,但未注明具体周期。公司辩称已公示制度并按季度结算,但未能提供清晰的周期计算明细。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说明综合工时周期及加班费计算标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最终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实际加班时间向张某某支付加班费,但扣除部分因考勤记录不完整无法核实的部分。公司需补发约2.8万元加班费,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费应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劳动法》第44条明确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200%的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综合工时制的周期及计算方式,及时公示并留存记录。员工需注意保存完整考勤资料,如遇周期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本案提示,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计算仍需遵循法定标准,周期约定不明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