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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案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案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签订书面协议。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每月平均加班100小时,但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支付报酬。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后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未依法核算加班时长导致权益受损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反综合工时制度规定,应按实际加班时长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邮件告知工时制度,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时管理制度文件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2024年4月邮件截图。张某某出示了近三年的钉钉打卡记录、加班审批表及同事证言。经核查,公司邮件中关于综合工时的表述模糊,且未明确说明加班费计算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8月期间的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用人单位安排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应完善书面制度并明确告知员工;员工需保留考勤记录、加班审批等证据;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主张,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