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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因未审批员工索赔被驳回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因未审批员工索赔被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产生纠纷,案由涉及综合工时制度执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公示具体计算标准。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62小时,但未按公司要求通过OA系统提交加班申请。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公司需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以未审批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综合工时制度告知义务,应支付全部加班费;公司则主张加班费需经审批程序,未审批部分不属法定加班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综合工时制度文件及审批系统记录,公司出示了2021年制定的《工时管理制度》,但未证明已向张某某公示。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和项目进度表佐证加班事实,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有效履行制度告知义务,对已审批的35小时加班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因程序瑕疵不予采纳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工资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告知

分析启示:企业应确保综合工时制度公示完备,员工需主动了解并按程序留存加班证据。审批流程不规范时,用人单位可能承担举证责任,建议通过书面确认或系统记录固定加班事实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