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任职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2024年6月离职后,张某某向仲裁委主张三年间累计加班1200小时,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基数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抗辩称已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加班费,且合同未约定具体计算基数。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8000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则认为应适用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对加班费计算方式存在根本分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资构成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了连续三年的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邮件沟通记录,证明实际月工资远高于地方最低标准。公司仅提交了地方人社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文件,未能提供工资约定条款或考勤制度文件。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工资核算依据,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裁决公司以张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补发加班费,但因部分加班记录无法核实,仅支持其中80%的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并留存相关证据;劳动者需保留工资结构证明、考勤记录等材料;地方最低工资标准仅作为兜底条款,不能对抗劳动合同约定。本案提示企业规范用工制度,避免因模糊条款导致额外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