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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劳动时间值班未获补偿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非劳动时间值班未获补偿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非劳动时间值班工资问题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多次被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值班。公司主张值班属于工作安排而非加班,未支付额外费用。张某某认为该值班行为符合加班条件,应获得相应报酬,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非劳动时间值班属于加班,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值班仅是工作职责范畴,且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不应计入劳动时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值班考勤记录与工资单,但仅提交了部分排班表。张某某出示了手机记录的值班时段、同事证言及公司内部微信群通知,证明值班系临时工作安排。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无法提供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员工非劳动时间值班行为构成加班,裁决公司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值班性质并签订书面协议,员工应保留值班记录、通讯证据等证明材料。非劳动时间值班若构成实际工作,应依法支付加班费,避免因证据不足或主张不当导致败诉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