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综合工时加班费索赔案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高管综合工时加班费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担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度。2024年6月,张某某以连续4个月工作时长超出综合工时周期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应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高管岗位特殊且已约定弹性工作制,认为张某某主张缺乏依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综合工时制应按月核算加班费,且公司未明确约定高管可豁免加班费;公司则称综合工时制仅适用于基层员工,高管工作时间由其自主安排,且已通过邮件确认工作计划。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综合工时制度实施细则及审批记录,公司仅提交了2022年制定的制度文件。张某某提交了4个月的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实际工作时长经常超过综合工时周期。公司对邮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充分履行综合工时制度告知义务,对张某某超出综合工时周期的加班费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裁决公司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综合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第8条关于综合工时制适用范围及加班费计算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加班费支付的强制性要求。
分析启示:企业制定综合工时制度需明确岗位适用范围并履行告知义务,高管岗位亦应遵守基本劳动法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保留完整证据链,用人单位需完善制度执行细节,避免因管理漏洞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