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节假加班无报酬获赔3000元
案件标题:实习生节假加班无报酬获赔3000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费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3月至8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实习生,期间公司多次安排其在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仅按每月5000元支付基本工资,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张某某在离职后向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期间累计加班60小时应获相应补偿。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实习生不适用加班费规定,张某某则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交了基础工资单。张某某出示了微信工作群记录、同事证言及部分加班时段监控截图,证明工作安排和加班事实。公司辩称实习期间未签订正式合同,但承认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信微信记录与证人证言,判定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约3000元,但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支持其全部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实习生用工性质,全日制实习需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加班费。员工需及时保存工作记录证据,维权时注意区分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本案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部分支持,提醒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