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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引仲裁

案件标题:高管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引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高管)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规定高管岗位无需支付加班费,但张某某在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平均每月加班20小时。2024年9月离职时,公司仅以基本工资80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张某某主张应包含年终奖等绩效收入。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高管岗位属于管理职务应排除加班费,且工资条明确约定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张某某则认为公司未依法说明计算标准,且其实际收入包含绩效奖金,应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出示工资结构说明及加班审批制度,公司仅提供模糊的考勤记录。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包含绩效部分,公司承认存在未发放的季度奖金但主张属绩效考核范畴。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主张,认定公司未依法说明基数计算方式,裁决补发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加班费计算标准,高管也需关注工资结构约定。仲裁机构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企业单方规定排除加班费属违法。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基数构成,保留加班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