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加班费计算规定》的适用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长期存在超时工作情况。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仅在薪酬结构中注明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2024年5月张某某主张近三年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以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后仅支付8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公司则认为岗位工资是法定计薪标准。公司援引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主张加班费需扣除部分奖金,员工则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包含未计入基数的补贴。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近三年工资条、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基本工资为5000元/月。公司提交岗位说明书和薪酬管理制度,主张岗位工资应包含绩效部分。仲裁员要求公司补充工资构成说明,最终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确认计算基数范围。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张某某月工资构成,裁决公司补足2022年及2023年加班费差额约2.7万元,2024年部分月份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未约定的,按劳动者实际工资的150%支付。
分析启示:国企用人单位应完善劳动合同条款明确加班费基数,员工需注意留存工资构成证明。工资基数争议时,仲裁机构会结合实际发放情况综合判定,建议用人单位规范薪酬管理制度,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