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节假加班费仲裁胜诉因未超一年时效
案件标题:员工节假加班费仲裁胜诉因未超一年时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节假加班费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岗位,任职期间公司多次要求其在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加班。2024年4月,张某某以未支付2023年春节及国庆期间的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公司存在违法拖欠加班费行为,但未能提供完整的加班审批单,仅保留部分考勤记录和工资单。公司辩称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加班事实。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2023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以无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加班事实合法性。双方对加班时段及工资结构存在分歧,员工称工资单显示有加班费核算项,公司则称该项目为绩效奖金而非法定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2023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节假日期间工作安排及未发放加班费。公司虽否认加班事实,但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结合工资结构及考勤数据,认定员工存在加班事实,但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公司对加班时长存在异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3年春节及国庆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约2.8万元,对未明确的加班时长部分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加班审批制度并留存记录,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数据、工资构成等关键证据。本案因仲裁时效未超但证据完整性不足,导致部分诉求未能支持,提醒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并确保证据链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