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凭考勤记录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凭考勤记录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支付2024年某月平日加班费引发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采用指纹打卡制度。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经常在工作日19:00-21:00加班,但公司未在工资单中体现加班时长。离职前,张某某整理出三个月的打卡记录,显示其存在超时工作情况。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及部分工作邮件佐证,公司则主张系自愿加班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否认存在强制加班行为,认为员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且劳动合同期限存在瑕疵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依法开庭审理。张某某出示考勤记录及工作邮件,公司对考勤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仲裁委采纳考勤记录作为主要证据,确认加班事实存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相应费用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考勤记录管理,员工需及时保存加班证据。本案中,考勤记录作为直接证据有效证明加班事实,但若未能提供工资条等辅助证据,可能影响补偿标准认定。仲裁委强调加班审批程序的重要性,建议企业完善加班管理制度,员工应留存工时记录与沟通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