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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加班时长争议仲裁获赔3.5万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时长争议仲裁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普通员工,因平日加班时长认定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工作期间经常因项目推进需要加班至晚间。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建立完善的加班审批制度。张某某通过钉钉打卡记录、邮件工作汇报及微信聊天记录保存加班证据,但公司以'未审批'为由拒绝认可部分加班时长。2024年11月,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提供的打卡记录和聊天记录能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公司则认为员工未按流程申请加班且考勤系统存在漏洞,应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双方对加班时长的具体认定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连续6个月的打卡记录截图、50余封工作邮件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虽提交了考勤机数据,但未能说明为何部分时段显示'未打卡',且系统维护记录显示数据存在断层。仲裁过程中,公司承认部分加班时段确属工作时间,但主张其余时段需员工补交审批单。仲裁委结合电子证据的连续性及公司管理漏洞,认定张某某主张的加班时长具有高度盖然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其中包含2个月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的加班时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按150%标准支付平日加班工资。仲裁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认定电子证据可作为加班事实的证明。

分析启示:普通员工应通过打卡记录、工作邮件等日常痕迹保留加班证据。民营企业需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避免因管理缺失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时应注意证据的关联性与完整性,对于未审批的加班主张,需结合公司举证能力综合判断。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