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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被公司否认终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被公司否认终胜诉

基本信息:原告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支付2024年某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多次通过企业微信接收加班通知。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公司要求其参与非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工作,期间累计加班约30小时。张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保留了聊天记录、考勤截图及工资单作为证据。离职时公司仅支付基本工资,未结算加班费用。张某某于2024年8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加班属自愿行为且未签订合同,无法确认加班事实。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工资计算标准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企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项目经理多次布置加班任务)、考勤系统截图(显示连续15天打卡时间超8小时)及银行流水(工资构成与加班费缺失)。公司质证时否认聊天记录真实性,称考勤系统权限属于第三方,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认定加班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对部分加班时段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考勤与加班审批制度,员工需注意保留工作群记录、打卡记录等电子证据。本案中虽未签劳动合同,但客观证据仍可支持加班费主张,企业否认需提供充分反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