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加班费结算遭拒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结算遭拒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结算争议案,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的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综合工时制。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约80小时,但公司仅按固定工资标准结算,未就综合工时加班费进行单独核算。员工主张应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已通过年终奖形式覆盖所有加班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导致加班费计算标准不明确;公司主张已通过公司制度文件告知加班结算方式,并以年终奖替代法定加班费,双方对加班时长及计薪方式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记录及加班费计算明细,但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的电子考勤数据。张某某出示了自行整理的加班记录表、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实际加班时长与工资构成存在矛盾。公司辩称考勤系统存在技术故障导致数据缺失,但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公示综合工时具体计算规则,且年终奖不足以覆盖法定加班费标准,裁决公司补足综合工时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第31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明确综合工时制的计薪规则并公示;劳动者需保留完整加班记录证据;仲裁中用人单位需对考勤及工资结构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