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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加班费被拒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费被拒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节假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国庆节、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公司均安排其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张某某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加班事实,公司则以'内部排班表未标注加班'为由否认。员工主张公司应按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标准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仅同意支付基本工资部分。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属自愿且已通过调休抵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公司提交的排班表显示张某某加班时段但未注明加班性质。员工当庭演示考勤系统数据,证明加班时段与工作内容关联性。公司承认存在加班安排但主张已发放调休补贴,仲裁委要求补充工资支付凭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2024年国庆节、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并及时支付相应报酬,劳动者需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证据等。对于金额较小的争议,劳动者可通过仲裁途径维权,但需注意证据充分性及时效性。企业规模大小不影响劳动法义务履行,恶意规避责任将面临法律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