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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结算纠纷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结算纠纷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结算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工作制,约定以季度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2024年6月张某某因公司未按实际加班时长结算工资,且未提供相应加班费明细,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存在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度、未按实际加班时长结算工资的行为;公司则辩称已按制度周期结算,且张某某未及时提出加班费申请,主张不应追索已过时效的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部分邮件沟通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出综合工时周期规定。公司提供了员工签署的《综合工时工作制告知书》及季度工资结算表,但未完整展示加班费计算方式。仲裁过程中,双方就加班时长认定标准产生争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考勤数据进行比对验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虽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按实际加班时长准确结算工资,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约2.8万元加班费补偿,剩余部分因举证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意见》第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严格遵循综合工时制度执行规范,及时公示计算标准并保留完整记录;劳动者应关注工资单与考勤数据的匹配性,发现异常应及时书面反馈。本案显示,即使适用综合工时制,企业仍需对实际加班时长进行如实结算,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