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3月,张某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其月薪1.8万元,但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计算加班费。公司称已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加班费基数为基本工资6000元,并称2023年曾调整薪资结构导致计算基数变化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按实际工资1.8万元计算,公司则认为应按基本工资6000元执行。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调整计算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存在恶意规避义务的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工作邮件截图,证明实际工资构成。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册和薪资结构调整通知,但未提交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文件。经质证,仲裁委认为公司单方调整基数缺乏协商依据,且未明确告知员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与员工协商调整计算基数,支持员工主张。裁决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但对2024年1月后的加班费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避免单方调整。劳动者需注意保存工资构成证据,对不合理调整及时主张权利。本案显示,即使存在薪资结构调整,也需确保程序合法才能有效变更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