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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主张平日加班费被拒终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主张平日加班费被拒终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因平日加班费产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软件工程师。在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其因项目紧急需经常加班,累计约3.5万元加班费未支付。张某某称公司虽有加班申请制度,但实际执行中常通过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临时安排加班,且未要求员工必须书面申请。其通过手机截图、邮件记录及公司内部考勤系统导出数据,证明本人多次在工作日超出法定工时。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加班需书面申请且未获批,考勤系统显示打卡记录异常即视为无效加班。双方对加班事实及计算标准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连续六个月的加班申请单、项目群聊记录及考勤数据。公司质疑申请单无审批签字,但无法提供完整考勤记录。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考勤系统存在数据覆盖嫌疑,采纳张某某提供的第三方邮件存档作为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证明加班申请制度实际执行情况,支持张某某主张的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期间平日加班费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得以内部制度规避法定义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证明加班审批制度已实际执行;员工应通过多种渠道留存加班证据。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考勤数据且制度执行存疑,导致加班费主张被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