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高管加班费仲裁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高管加班费仲裁获赔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申请加班费仲裁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部门总监,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任职期间张某某多次因项目需求延长工作时间,但公司仅支付岗位补贴未核算加班费。2024年11月,张某某以未依法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综合工时制支付加班费,公司抗辩称高管需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已支付额外补贴。双方就综合工时制的具体执行标准及加班费计算方式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加班审批文件,但仅提交了少量项目会议纪要。张某某出示了近三年的邮件记录、工作日志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出约定。公司未能有效举证,仲裁庭采纳张某某证据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落实综合工时制,裁决支付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及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46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且综合工时制需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综合工时制度的审批与执行要求,高管同样享有劳动法保护。建议劳动者留存工作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需完善考勤及加班审批制度,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