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加班未审批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司机加班未审批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专职司机,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向员工公示具体审批流程。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因接送客户累计加班72小时,但均未通过公司系统申请或获得审批。离职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结算,张某某主张综合工时制下应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无需审批即可主张加班费,公司认为未履行审批程序即视为自愿加班且已支付补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综合工时制审批制度文件及张某某的加班审批记录,公司仅提交了《综合工时制备案表》但未附带员工审批凭证。员工出示了2024年3月至6月的车载 GPS 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显示月均工资约3.5万元且未体现加班费。仲裁员实地核查发现公司未建立有效加班审批机制,考勤系统亦未记录综合工时折算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综合工时制审批告知义务,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128小时法定加班费及200小时综合工时折算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且未书面告知综合工时制的,应按法定加班费标准支付
分析启示:综合工时制企业应完善审批流程公示,员工需保留考勤记录等客观证据。未审批加班不等于无效加班,用人单位不得以程序瑕疵规避支付义务。建议企业建立电子化审批系统,避免因管理漏洞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