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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争议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争议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案由为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工资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后因业务需求经常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每月平均加班10小时,但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支付薪酬。2024年12月张某某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加班需书面审批,且部分时段存在考勤记录缺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加班且公司未支付对应报酬;公司认为加班需审批且考勤记录不完整,无法核实加班时长。双方对加班时间认定及计算方式存在实质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手机考勤记录截屏、工作群聊天记录及两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公司虽质疑考勤记录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聊天记录中负责人多次确认加班事实的表述,认定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2.8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加班工资支付情况。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避免因用工管理不规范导致赔偿风险。员工需通过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多维度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同时注意区分法定加班与自愿加班。计算复杂时建议采用分段核算方式,确保符合法律规定标准。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