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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存在超时加班现象。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约3.5万元,但仅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张某某在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资基数支付加班费差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基数应为实际工资,公司则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构成包含补贴为由,主张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工资结构认定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调解时,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工资结构说明及补贴明细。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公司仅出示部分书面合同,但未就工资构成进行有效举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工资结构且未履行告知义务,裁决公司按实际工资基数补发加班费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举证责任原则。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规范工资结构说明,避免模糊表述;员工应保留工资明细及加班记录,必要时通过第三方平台获取证据。地方最低工资标准不应成为规避法律义务的依据,实际工资构成需经协商确认。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